3.3 建(构)筑物


3.3.1 历史城区内新建、改扩建的建(构)筑物应保持和延续历史风貌,增强名城特色。
3.3.2 历史城区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(构)筑物应予以整治改造。
3.3.3 历史城区内城市更新禁止大拆大建、拆真建假、以假乱真,应遵循不破坏地形地貌、不砍老树,不破坏传统风貌,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,不随意更改老地名,不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、古民居的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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